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而出台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后来政策有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主要有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属于适格主体。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是研发活动符合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同时,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是费用归集要合理。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总之,企业要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需要在主体资格、研发活动范围和费用归集等方面满足相应条件,并且要按照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和资料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