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从构成要件来讲,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比如在谈判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产品的重大质量问题,这就违反了告知义务。其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像明知道产品有缺陷却不告知对方,这就是故意;而因为疏忽没有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导致没有发现问题,这就是过失。再者,相对方受到了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而付出的代价或者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订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等。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相对方的损失是由于对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导致的。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甲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乙企业,假意与丙企业进行合作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丙企业为了达成合作做了很多准备工作,花费了大量资金,最后甲企业却无故终止谈判,丙企业因此遭受了损失,甲企业的这种行为就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有:(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如果合同有效成立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不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通常需要更加严格的条件和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