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多方面的区别。首先,从定义上看,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在鉴定的启动程序上,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法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依据的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该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鉴定的实施等程序。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其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鉴定主体也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是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鉴定人员是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的人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是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这些专家通常是来自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的专业人员。 两者的鉴定目的也不一样。司法鉴定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其范围更广泛,可能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多方面的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主要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在鉴定的内容和侧重点上,司法鉴定侧重于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判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更关注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 最后,在证据效力方面,两者都具有一定的证据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如果两者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法院会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总之,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不同的情境下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