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泳池中猝死,俱乐部需要担责吗?


在男子于泳池中猝死的情形下,判断俱乐部是否要担责,关键在于俱乐部是否尽到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简单来讲,就是俱乐部作为泳池的管理者,有责任为进入泳池游泳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危险的发生,并且在危险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泳池猝死事件,如果俱乐部存在以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那么俱乐部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其一,泳池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泳池的防滑措施不到位,导致男子滑倒后引发意外;或者泳池的水质不达标,影响了男子的身体健康从而导致猝死。其二,救生人员配备不足或者救生人员没有尽到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泳池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专业救生技能的人员,并且救生人员要时刻保持警觉,密切关注泳池内人员的情况。如果救生人员擅离职守,没有及时发现男子的异常状况并进行救助,俱乐部就难辞其咎。其三,俱乐部没有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在男子出现突发状况时,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延误了最佳的救援时机。 然而,如果俱乐部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泳池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救生人员配备齐全且在岗履职,也及时进行了必要的急救措施,但男子的猝死是由于自身突发的、难以预见和避免的疾病导致的,那么俱乐部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总之,判断俱乐部是否担责,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俱乐部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