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操纵手段有哪些?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现金的能力,然而,有些企业会采取一些手段对其进行操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操纵手段。 首先是虚构现金交易。这指的是企业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交易来增加现金流入。例如,企业可能与关联方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关联方支付货款使企业账面上现金增加,造成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的假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虚构现金交易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其次是提前或推迟确认现金收支。企业可以通过提前收回客户欠款来增加本期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或者推迟支付供应商货款来减少本期现金流出。比如,企业与客户协商提前收款,虽然在短期内增加了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时间,企业应按照准则要求合理确认收入和现金收支,提前或推迟确认的行为不符合准则规定。 再者是利用非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企业可能将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例如,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现金本应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但企业将其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从而虚增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这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对各类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 另外,还有减少经营活动现金支出的操纵手段。企业可能通过减少必要的经营开支,如削减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来降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虽然短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会增加,但从长期来看,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企业财务通则》要求企业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合理地减少经营开支不符合通则的要求。 最后是利用关联交易操纵现金流量。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可能会通过不公允的价格或条款来操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例如,关联方以高价购买企业产品,使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增加。《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企业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如果不恰当披露,就违反了准则规定。 总之,对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操纵不仅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也会误导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判断。企业和相关人员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