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海事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相对人不服海事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具体步骤。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海事行政复议,申请人要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海事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接着是受理环节。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予以受理;若不符合条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复议机关会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之后进入审理阶段。海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这个阶段,被申请人需要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是决定阶段。海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议决定的类型包括维持决定、责令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确认违法决定等。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海事行政复议程序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海事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整个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