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编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相关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在结婚方面,它明确了结婚的条件。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且,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婚后,夫妻之间存在着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五十六条),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在财产方面,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同时,夫妻双方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关于离婚,民法典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 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诉讼离婚,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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