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是什么含义?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司法机关来处理具体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审判管辖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明确刑事诉讼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避免告状无门现象的发生,便于公民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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