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同时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我是一个案子里的被执行人,最近收到通知要履行义务。但我觉得对方也有没做到的地方,听人说有个被执行人同时抗辩权,不太明白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它能让我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做?对我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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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法律语境中并没有“被执行人同时抗辩权”这样的特定术语,不过与之可能相关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合同里,双方都有要做的事情,如果对方没做他该做的,那自己也可以暂时不做自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里明确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比如,在一个买卖交易中,卖家和买家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买家没有付钱,那么卖家就可以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把货物交给买家。在执行阶段,如果涉及到双务合同纠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果认为申请执行人也有未履行的对等义务,理论上可以依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理,提出执行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有条件的。第一,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也就是双方的义务是基于同一个合同产生的。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第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当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可以行使类似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时,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对等义务的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主张成立,可能会对执行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后再继续执行。总之,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要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的法律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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