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某些与政治相关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选举权就是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选举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权利之一,被剥夺后就不能再参与选举和被选举的过程。 其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也会被剥夺。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出版自由是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地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集会自由是公民为着共同目的,临时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游行自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自由;示威自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最后,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也会丧失。这意味着犯罪分子不能在国家机关中担任任何职务,也不能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