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一系列规范的流程,用以保障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报告。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责任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需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这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接着是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旨在最大程度保护患者权益。 然后是保管各种资料,封存现场实物。医疗机构要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一程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之后是调查。对于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会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最后是作出结论。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