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损害纠纷,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患者一方要承担所有的举证责任,还是医院也有举证的义务呢?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好为自己的事情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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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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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损害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患者和医疗机构在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患者如果要主张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就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证。 其一,患者需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收费票据等证据来证明。例如,患者拿着医院的挂号单、病历本以及缴费发票,就可以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了诊疗服务。 其二,患者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以及财产上的损失等。比如,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病情加重,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和程度。 其三,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通过医疗鉴定等方式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例如,经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认定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只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并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等免责事由。 总之,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较为复杂,患者和医疗机构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遇到医疗损害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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