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疗纠纷的鉴定有哪些?


在医疗纠纷中,常见的鉴定类型有以下几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它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该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涉及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进行了规范。这种鉴定侧重于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判断,更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质量鉴定。当医疗纠纷涉及到医疗产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问题时,就需要进行医疗产品质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会对医疗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进行检测和判断。如果经鉴定医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医疗机构和产品生产者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尸检。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尸检是确定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对于明确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起着关键作用。 总之,不同类型的鉴定在医疗纠纷中有着不同的作用和适用场景,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