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现行政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突然想到一个问题。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法规和宪法法律是相抵触的,这种情况下法院要怎么处理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和依据,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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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时,有其相应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些法律概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也就是说,当法院发现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时,法院本身没有直接判定行政法规无效的权力。法院如果认为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专门委员会在审查后,如果认为行政法规确实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如果制定机关不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总之,法院在遇到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时,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最终处理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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