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与宪法冲突怎么办?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与宪法冲突时,会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处理。 首先,从我国的权力架构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主要负责行使审判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需要适用法律,但它并没有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也就是说,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与宪法冲突时,通常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监督机关,拥有审查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该行政法规,那么该行政法规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这种制度设计确保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宪法的最高地位,使得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都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