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人和保证人如何分担债务?

我为朋友的债务提供了保证,同时朋友自己也用房产做了抵押。现在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找我和朋友要钱。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和保证人是怎么分担债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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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抵押人和保证人分担债务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要明确抵押和保证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具体来说,如果债权人和抵押人、保证人之间有关于债务分担的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分担债务。例如,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人先以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抵押物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债权人要先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用处置所得来偿还债务。只有在抵押物处置后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债务为100万元,债务人提供的房产拍卖后得款80万元,那么保证人就只需对剩下的20万元承担责任。 而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先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抵押人还是保证人承担了债务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让债务人把自己承担的这部分债务还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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