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押担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该如何处理?
我在给朋友的债务做保证人时,发现朋友同时还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债权人。我有点担心之后要是朋友还不上钱,我这边得承担多大责任。想了解在这种债务人抵押担保和我作为第三人保证并存的情况下,法律是怎么规定处理方式的,对我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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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抵押担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时,处理方式如下: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之间对于如何实现债权有明确约定,那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办。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分两种情况。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这是因为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抵押,先处置其抵押物来偿债是合理的,减轻了保证人的风险。例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借款,到期还不上,债权人得先处置房产偿债。 要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比如第三人用自己的车辆为债务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既可以处置车辆,也可以找保证人还钱,之后抵押车辆的第三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讨。总之,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或不明时,债务人自物保优先,第三人物保债权人有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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