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应采取什么举证方式?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那么患者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明。例如,挂号单能直接证明患者去该医疗机构就诊,建立了医疗服务的基础。二是患者存在损害结果,像身体受到伤害、病情加重等,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伤残鉴定等都可以作为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比如骨折患者的X光片和诊断书能说明骨折这一损害情况。三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过,要证明这一点往往比较复杂,通常需要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那么法律就会先假定它存在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是符合规范且无过错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医疗纠纷中,还可能涉及到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医疗产品以及出现了损害结果,而医疗机构或产品提供者需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