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什么?


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是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规定哪一方需要承担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以及如何进行举证的规则。这一规则非常重要,它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因为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我国,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规则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患者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通常可以通过挂号凭证、病历、缴费记录等证据来实现;其次,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上的伤害、精神上的痛苦、财产上的损失等,相关证据可以是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等;最后,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自己所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医学鉴定来完成。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关键的证据,所以法律为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医疗机构课以更重的举证责任。 此外,证据的形式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这些证据形式都可能会被用到。例如,病历属于书证,现场的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而专业的医学鉴定就属于鉴定意见。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来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确保其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