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归责有哪些原则?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归责原则是确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纠纷诉讼中常见的归责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医疗机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导致患者身体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医疗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比如,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导致无法查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此时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一般来说,只有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例如,患者使用了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患者都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不同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了解这些归责原则,有助于患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医疗机构更加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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