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几年后就不再追究了呢?


医疗纠纷涉及到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为医疗服务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在探讨医疗纠纷几年后不再追究这个问题时,主要涉及到法律上的诉讼时效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虽然当事人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原告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纠纷中,一般情况下,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明确具体的义务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时开始计算。例如,患者在做完手术后,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出现了异常情况,经过检查确定是之前手术的原因导致的,那么从患者得知这个情况开始,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即使患者才发现自己的权利受损,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当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比如患者因为客观原因(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无法及时主张权利,就有可能属于特殊情况。 此外,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还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例如,患者向医疗机构提出了赔偿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等,这些都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患者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无法主张权利,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