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我最近涉及一起医疗纠纷,想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是患者负责证明医院有过错,还是医院自己证明自己没过错?我不太清楚这个,担心自己在举证方面出现问题,想了解具体的划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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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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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划分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哪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也就是说,患者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比如诊断错误、治疗不当等。例如,患者可以提供病历、检查报告、专家意见等作为证据。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免责条件。 另外,如果存在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划分不是固定不变的,一般情况下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实际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都应该了解这些规则,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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