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知识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知识。 首先,我们来看看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也就是说,一般的首次鉴定由市级或县级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由省级医学会进行,而一些特殊重大的情况则可能由中华医学会来鉴定。 接着说说鉴定的申请流程。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在申请鉴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医疗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患者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是身份证明等,同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关于鉴定的过程,医学会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方法,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最后,说说鉴定结果的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在医疗事故的民事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法院会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总之,医疗事故鉴定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过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