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事故纠纷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在遭遇医疗事故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间,虽然当事人仍可起诉,但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知道”是指患者或其家属明确知晓自己因医疗行为受到了损害;“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实际情况,患者或其家属应当能够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例如,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明显的并发症,且该并发症与手术操作存在关联,那么从患者发现并发症时起,就可以认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损害。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比如,患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医疗 机构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例如,患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主张权利,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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