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成员包括哪些?
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审判组织成员因审判组织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首先是独任庭,它是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简单来说,就是一个法官独自负责一个案子的审判工作。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其次是合议庭,它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的成员数量必须是单数。在民事诉讼中,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等。
最后是审判委员会,它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例如,对于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履行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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