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精神病史但已治愈,婚前未告知对方,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有过精神病史,不过现在已经治愈了。结婚前没把这事儿告诉另一半,最近有点担心这会不会在法律上有啥说法。想了解下这种情况法律是怎么看待的,会不会影响婚姻的效力,我又有什么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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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对于有精神病史但已治愈,婚前未告知对方的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来看,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里关键在于“重大疾病”的界定。虽然有精神病史,但已经治愈,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存在一定争议。一般来说,如果该精神疾病治愈后不影响正常生活、夫妻关系以及生育等,并且不会复发或再次发作的可能性极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影响婚姻效力的重大疾病。 然而,如果该精神疾病虽然治愈,但存在较高的复发风险,或者对夫妻生活、家庭关系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那么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反婚前告知义务。此时,另一方有权在知道该情况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旦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双方的财产等问题将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如果婚姻未被撤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因隐瞒精神病史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比如导致对方精神上的伤害等,对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要求损害赔偿。同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因曾经的精神病史出现问题时,另一方仍需履行相应的扶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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