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没变更监护人,精神病妻子还有抚养责任吗?
我朋友和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离婚了,但是监护人没有变更。现在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他的精神病前妻对孩子还有没有抚养责任,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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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且未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精神病妻子通常仍有抚养责任。 首先,从监护义务的承担顺序来讲,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义务应由具有监护资格之人按照顺序承担,其中配偶排在首位,然后是父母和子女等。这意味着在未变更监护人的情况下,配偶在法律上仍有监护职责。 其次,关于抚养关系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使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其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就仍需承担抚养责任。只不过,若其因精神病病情严重,确实不具备抚养能力,可能会丧失抚养权,但抚养义务在法律上依然存在。 最后,离婚后监护人可以不变更,妻子可以继续担任,但需确保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可能面临监护资格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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