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监控下的盗窃区分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方法是什么?


在探讨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如何区分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概念。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造成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结果。而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是因为一些外部因素阻止了犯罪的完成。 对于盗窃罪而言,判断既遂与未遂通常采用“失控说”或者“控制说”。“失控说”认为,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构成盗窃罪既遂。比如,小偷将他人放在车内的钱包偷走,此时车主已经无法控制自己的钱包,就属于既遂。“控制说”则强调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若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则构成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会综合考虑这两种学说来判断。 那么在警方监控下的盗窃行为,区分既遂和未遂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在警方监控下,犯罪行为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财物,即便处于警方监控中,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例如,小偷在商场偷了一部手机后,成功将手机带出商场,虽然警方一直在监控并随后将其抓获,但此时小偷已经实际控制了手机,被害人也失去了对手机的控制,这种情况就构成既遂。 反之,如果在警方监控下,犯罪行为人由于警方的监控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者虽然接触到了财物但未能实际控制财物,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比如,小偷在盗窃银行金库时,还未打开金库门就被警方制服,此时财物仍在银行的控制之下,小偷的盗窃行为未得逞,应认定为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为我们在法律上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运用上述的判断标准,来准确认定警方监控下的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