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现役军人离婚管辖的确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管辖”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特定的案件。对于离婚案件而言,管辖法院的确定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离婚诉讼。这是因为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军事法院在处理涉及军人的案件时,更能考虑到军队的特殊情况和需求。例如,两名现役军人在同一部队服役,他们之间的离婚纠纷就应当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夫妻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且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有管辖权。比如,军人丈夫要和非军人妻子离婚,妻子的住所地法院就有权受理该离婚案件。 要是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军人一方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这里区分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是因为不同类型军人的工作性质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举例来说,非军人妻子起诉非文职军人丈夫离婚,妻子住所地的法院可以受理;若起诉的是文职军人丈夫,则由丈夫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此外,如果军人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居住情况,以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管辖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军人和非军人的身份、双方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