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在处理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要明确不同类型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这其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好比是军人因为自身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专门补偿,是用于保障军人后续生活和治疗等用途的,所以法律明确规定这些财产只归军人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而涉及到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要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例如,军人入伍时20岁,那么具体年限就是70 - 20 = 50年。假设发放的复员费是50万,婚姻存续了10年,年平均值就是50万÷50年 = 1万,夫妻共同财产就是1万×10年 = 10万,这10万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对于军人的住房补贴,根据相关规定,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因为住房补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用于保障家庭住房方面的费用,所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一般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对非过错方进行适当倾斜。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总之,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