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在探讨婚姻法对于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现在关于婚姻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首先,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这些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主要是为了保障军人因身体受到伤害后的生活和医疗等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这些财产应认定为军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归军人一方所有。例如,军人因执行任务受伤获得的伤残补助金,是专门用于军人后续康复和生活保障的,不会因为离婚而被分割出去。 其次,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比如,军人甲入伍时20岁,发放的复员费总额为50万元,和配偶乙的婚姻关系存续了10年。那么年平均值就是50万÷(70 - 20)= 1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就是1万×10 = 10万元,这10万元在离婚时是要进行分割的,剩下的部分则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除了上述特殊财产,对于军人和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分割原则与普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如果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