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个执行人是否可以只执行其中两人?

我有个案子涉及三个执行人,但其中一人确实没什么财产,我就想着能不能先不执行他,只执行另外两人。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允不允许这样操作,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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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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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过程中,关于三个执行人是否可以只执行其中两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执行人”在法律语境中的含义。这里一般指的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也就是需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当存在多个被执行人时,他们在法律上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多种情况。 如果多个被执行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只对其中部分连带责任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他们履行全部义务。例如在一些共同侵权案件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就有权只选择对其中两个侵权人申请执行,要求他们支付全部赔偿款,这两个被执行的侵权人在履行义务后,有权向其他未被执行的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然而,如果多个被执行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每个被执行人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那么申请执行人通常应当按照份额分别对各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因为每个被执行人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负责,申请执行人不能随意放弃对部分被执行人的执行而要求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超出其份额的责任。比如在一些合伙债务纠纷中,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债务,申请执行人就需要按照这个比例分别对各个合伙人申请执行。 此外,执行过程中还会考虑一些实际因素。如果申请执行人与各个被执行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只对其中两人执行,其余一人免除责任,并且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也是可以只执行两人的。同时,如果其中一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法院调查核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另外两人申请执行,待发现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对其执行。 综上所述,三个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只执行其中两人,要综合考虑责任承担方式、执行和解协议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申请执行人及时与执行法院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指导进行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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