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识错误看客观只能用在选择罪里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认识错误看客观这一规则不太理解。不清楚它是不是只能运用在选择罪当中,我想知道在其他犯罪类型或者法律场景里,能不能也按照看客观这个规则来处理认识错误的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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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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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中,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认识错误主要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处理时会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情况。“认识错误看客观”这种说法,通俗来讲,就是当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不一致时,要根据客观实际发生的情况来判断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就是一个选择罪名。在选择罪名的情况下,考虑认识错误看客观是有一定意义的,当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选择罪名中的具体行为有认识错误时,按照客观实际实施的行为来定罪。 然而,“认识错误看客观”并非只能用在选择罪里。在其他很多犯罪情形中,当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时,也会遵循类似的原理。例如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甲想杀乙,却误把丙当成乙杀害,虽然甲主观上想侵害的对象是乙,但客观上杀害了丙,在这种非选择罪名的普通故意杀人犯罪里,依然是按照客观上实际发生的结果(杀害了丙)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的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害结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认识错误看客观”的规则运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并非局限于选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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