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时都有哪些误区?


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但很多人在这个过程中会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误区及相关法律依据。 误区一:财产分割约定不明确。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只是简单提及财产分割,却没有详细列出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分配方式。比如,只写“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像婚前购买婚后有共同还贷的房产、一方在婚后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等没有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合理分割。如果约定不明确,很容易在后续产生纠纷,双方可能会对某些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产生争议。 误区二:对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约定不合理。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有些夫妻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或其他原因,随意约定抚养权归属,而没有考虑到孩子的实际生活和成长需要。比如,一方为了尽快离婚,轻易放弃抚养权,但之后又反悔。在抚养费方面,可能约定的金额过低或支付方式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在约定抚养权和抚养费时,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双方的经济状况。 误区三:认为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就生效。实际上,离婚协议书并不是签订后就立即生效的。它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协议,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是不生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离婚协议书才正式生效。 误区四:遗漏债权债务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有共同的债权债务,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很多人会忽略对这部分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债权债务进行明确约定,可能会导致后续债权人向一方追讨债务时,该方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或者一方隐瞒债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误区五:忽视离婚协议书的可变更性。有些人认为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就不能更改了。其实,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变更的。比如,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此外,如果双方在离婚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一方经济状况恶化、孩子出现重大疾病需要大量费用等,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