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遗嘱很多人都存在哪些误区?

我打算订立一份遗嘱来安排自己的财产,但是听说很多人在订立遗嘱时会存在一些误区。我不太清楚这些误区具体是什么,担心自己也会犯同样的错误,想了解一下常见的订立遗嘱误区都有哪些,好避免在订立遗嘱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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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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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很多人由于对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往往会陷入一些误区。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几种误区及相关法律依据。 误区一:认为遗嘱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实际上,遗嘱的形式有多种,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各种遗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 误区二:子女可以替父母订立遗嘱。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强调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子女不能代替父母订立遗嘱,即使是为了父母好,如果违背了父母的真实意愿,所立遗嘱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误区三:口头遗嘱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会失去效力。 误区四:遗嘱可以处分他人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这部分遗嘱内容是无效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误区五:遗嘱订立后就不能更改。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表明,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自己的意愿改变,是可以对遗嘱进行修改或重新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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