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哪些误区?

我最近打算和家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又怕会陷入一些误区,导致协议无效或者自己的权益受损。我想知道财产分割协议通常存在哪些误区,这些误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在签订协议时要怎么避免这些误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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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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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分割达成的约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容易让人陷入的误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误区一:财产分割协议可随意反悔。很多人认为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只要自己不同意,就可以随时反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协议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意反悔。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之后甲因个人原因想反悔,但又无法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甲的反悔请求通常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误区二:未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不少人觉得财产分割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实际上这是错误的观念。公证只是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方式,并非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经过公证,财产分割协议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三:财产分割协议能对抗债权人。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为了逃避债务,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例如,夫妻丙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离婚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将财产全部分给丙,债务由丁承担,但债权人仍可以要求丙丁共同偿还债务。 误区四:只分割现有财产,忽略潜在财产。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当事人往往只关注现有的财产,而忽略了一些潜在的财产,如知识产权的收益、尚未到期的债权等。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当对这些潜在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总之,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上述误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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