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


在劳动关系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然而,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它只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区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实际上,是否需要支付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误区三: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随意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的协商一致必须是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该解除行为无效。 误区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实际上,劳动者也有权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正确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