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修改?
我在处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听说相关规定有修改。我不太清楚具体改了哪些内容,这些修改会对我的案子有什么影响也不知道。想了解下这次修改的具体情况,比如赔偿标准、计算方式等方面有没有变化。
展开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进行修改。 通常来说,这类修改可能涉及到多个方面。比如在赔偿项目方面,可能会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的认定和计算方式进行调整。其中,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则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赔偿标准上,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例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会结合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这些修改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当相关规定修改后,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就需要按照新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