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
我坐飞机时遭遇了航班事故,听说蒙特利尔公约对赔偿有规定,想了解下这个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具体是怎样的,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赔偿限额会不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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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它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作出了规定。 首先,对于旅客伤亡的赔偿。在旅客伤亡方面,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只要旅客的伤亡是由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每名旅客承担不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SDR)的赔偿责任。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这个规定的依据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第二十一条。这一限额的设置,旨在保障旅客在遭遇航空事故时能获得一定的基本赔偿。 当损失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时,就进入第二梯度。在第二梯度中,如果承运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就可以不承担超过该限额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则要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行李损失的赔偿。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于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损失,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这是为了明确在行李发生损坏、遗失等情况下,旅客所能获得的赔偿上限,依据是公约的第二十二条。 最后,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不过,如果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特别声明了货物的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那么赔偿责任就按照声明的价值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声明的金额。这也是在公约的第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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