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公约下行李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我坐飞机出行,托运行李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了。听说有个蒙特利尔公约和行李赔偿有关,我想知道按照这个公约,我能获得怎样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和流程是啥样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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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它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诸多方面包括行李赔偿作出了规定。 在行李赔偿方面,蒙特利尔公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对于托运行李,如果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情况,只要是在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自行李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起,至行李交还时止这个时间段内,承运人都要承担责任。 根据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这里的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不过,如果旅客在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了行李的价值并支付了附加费,那么一旦发生行李损失,承运人就要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声明的价值高于行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实际价值。 对于非托运行李,也就是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承运人对其毁灭、遗失、损坏承担责任的限额是每位旅客332特别提款权。 如果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或者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行李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当发生行李赔偿纠纷时,旅客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对于托运行李发生损坏的情况,旅客应当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至迟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如果是托运行李延误的情况,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对于非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情况,旅客应当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这些规定依据的就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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