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抵押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登记?

我前段时间签了个抵押合同,不太确定这个合同需不需要去登记。后来抵押权又转让出去了,也不清楚转让后还要不要登记。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抵押合同和抵押权转让后登记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不登记会有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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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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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登记以及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抵押合同是一种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通过签订合同,使得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权转让则是指在主债权发生转移时,抵押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关于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登记,这要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类型来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对于这些特定的抵押物,抵押合同签订后,必须进行登记,抵押权才能正式生效。如果不登记,债权人就无法获得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例如,甲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乙并没有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如果甲将该房产又抵押给了丙并办理了登记,那么丙就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抵押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对于这些动产抵押物,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如果不进行登记,当出现其他善意第三人对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时,已设立的抵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A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为B银行的债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之后,A公司又将该生产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C公司。在这种情况下,B银行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C公司,B银行可能无法就该生产设备优先受偿。 接下来看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登记的问题。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一般会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这表明,抵押权转让后,即使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仍然取得抵押权。 不过,为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建议在抵押权转让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因为虽然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办理登记,可能会给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带来一定的障碍。例如,在涉及抵押物的处置、对抗第三人等方面,登记的抵押权会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和证明力。 综上所述,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登记取决于抵押物的类型,而抵押权转让后虽然受让人依法取得抵押权,但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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