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效力大小是怎样的?
我之前在借钱给别人的时候,对方把房子抵押给了我。后来我才知道他这房子还抵押给了其他人。我就想弄清楚,这抵押权的效力大小是怎么规定的啊?我这个抵押权到底有没有优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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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大小涉及到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时,各个权利实现的先后顺序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比如甲将自己的一套房产先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抵押给丙并办理了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受偿。 其次,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还是以上述例子,如果甲将房产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而抵押给丙时未办理登记,那么乙就可以优先于丙受偿。这是因为登记是抵押权具有对抗效力的重要标志,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保障力。 再者,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假如甲把自己的一辆汽车分别抵押给乙、丙、丁,都没有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当甲无法履行债务,拍卖、变卖该汽车所得价款就由乙、丙、丁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若动产抵押已经登记,而质权后设立,那么抵押权优先受偿;反之,质权优先。 同时,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为留置权往往是基于留置权人对标的物进行了保管、加工等行为而产生的,为了保障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公平性,法律赋予了留置权优先的地位。 总之,了解抵押权效力大小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在进行抵押交易时,债权人应尽量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自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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