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抵押的事情,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因为不清楚这个时间限制,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也不知道这个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结束,所以想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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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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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存续期间,指的是抵押权人能够有效行使抵押权的时间范围。在这个时间段内,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等权利;一旦超过这个期间,抵押权可能就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举个例子来说明。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李四用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和张三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这里的借款就是主债权,张三是债权人同时也是抵押权人,李四是债务人同时也是抵押人。假设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从张三知道自己权利可能受损开始计算的三年。在这三年里,如果李四不还钱,张三就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行使抵押权,比如请求法院拍卖李四抵押的房屋,用拍卖所得的钱来偿还自己的借款。如果超过了这三年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张三才想起去行使抵押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那么法院是不会保护他的这个权利的。 由此可见,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和主债权诉讼时效是紧密相连的。抵押权人要特别留意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抵押权,避免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间而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个人之间的借款抵押,还是企业之间的商业抵押等,相关当事人都应当清楚这个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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