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机动车用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改变机动车用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些关键概念。改变机动车用途,简单来说就是把车辆原本的使用性质进行了更改,比如把私家车改成营运车。这种改变可能会使车辆的使用频率、行驶范围等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了车辆的风险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改变机动车用途这种情况,如果车主改变用途后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可能会拒绝赔偿。因为保险合同是基于车辆原本的使用性质来确定保险费率和风险的,改变用途增加了风险,保险公司的赔付可能性也相应提高。例如,私家车的使用频率相对较低,风险也较小,而营运车则相反。如果车主擅自改变用途,却未让保险公司知晓并重新评估风险,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条款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在此种情况下,交强险部分通常还是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限,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商业险不赔,那么侵权人(也就是改变机动车用途并引发事故的车主)就要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车辆的实际使用人不是车主本人,比如车主把车租给了别人,而租车人改变用途发生事故致人死亡。这种情况下,责任的划分会更复杂一些。一般来说,实际使用人是直接的侵权人,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如果车主存在过错,比如知道租车人改变用途却未阻止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车主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改变机动车用途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责任承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看商业险是否赔偿,若商业险拒赔则由侵权人承担。如果涉及多方主体,还要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