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多重买卖合同侵权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把一套房子先后卖给了两个人,签了两份买卖合同。现在其中一个买家说我构成多重买卖合同侵权,要我赔偿。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到底怎么认定,我也不是故意的,就是资金周转有点问题才这样。想知道在法律上多重买卖合同侵权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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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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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多重买卖合同侵权如何认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多重买卖合同的概念。多重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多个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这意味着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债权债务关系。 要认定多重买卖合同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出卖人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重要因素。如果出卖人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时,明知自己无法同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却仍然与多个买受人签约,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比如,甲已经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了乙,并且收取了乙的购车款,但在还未交付汽车时,又将同一辆汽车卖给了丙,收取了丙的购车款。甲在这种情况下,明显知道自己无法同时将汽车交付给乙和丙,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损害其中一方买受人权益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因为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部分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那么就需要对这些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要看是否给买受人造成了损害后果。这种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因为信赖合同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例如,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由于出卖人将房屋又卖给了他人,导致自己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并且可能因为房价上涨等因素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此外,出卖人的行为与买受人的损害后果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买受人的损害是由于出卖人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买受人的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那么就不能认定出卖人构成多重买卖合同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如果买受人认为自己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受到了侵权,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出卖人是否构成侵权,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总之,在处理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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