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合同侵权该如何认定?


在商业活动中,多重买卖合同侵权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如何认定多重买卖合同侵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多重买卖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与多个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比如,甲把自己的一辆汽车先后卖给了乙、丙、丁三个人,这就形成了多重买卖合同。 认定多重买卖合同侵权,关键要看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对于加害行为,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同一标的物多次出卖给不同买受人的行为就是加害行为。例如,上述案例中的甲,他将同一辆汽车卖给多个买受人,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认定侵权的重要因素。对于先买受人而言,如果因为出卖人将标的物又卖给他人,导致其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如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这就存在损害事实。比如乙为了接收甲卖给他的汽车,提前租了停车位,支付了租金,结果因为甲又把车卖给别人,乙无法得到车,那么乙支付的租金就是损害事实。 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需要明确。也就是说,先买受人的损害事实是由出卖人的多重买卖行为直接导致的。在前面的例子中,乙支付租金的损失是因为甲把车又卖给别人导致乙无法得到车,这就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也是认定侵权的必要条件。出卖人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时,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先买受人的利益,仍然为之,那么就存在主观过错。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知道乙非常需要这辆车用于紧急业务,却还是把车卖给了丙,甲就存在主观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认定提供了依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多重买卖合同侵权的情况下,先买受人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认定多重买卖合同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出卖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