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多次盗窃是否必须要以既遂为前提?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短时间内多次去偷东西,但有的没偷到东西就被发现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认定他这种多次盗窃的情况,是不是得每次盗窃都成功拿到东西(既遂)才行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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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认定多次盗窃是否必须以既遂为前提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多次盗窃”和“既遂”这两个概念。 多次盗窃,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而盗窃既遂,指的是犯罪人完成了盗窃行为,并且实际控制了被盗财物。例如,小偷把财物从原主人那里拿走并装进自己口袋,就可以看作是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明确提到了“多次盗窃”,但并没有规定多次盗窃必须以既遂为前提。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次盗窃强调的是盗窃行为的次数,而不是每次盗窃是否既遂。即使其中有部分盗窃行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得逞(即未遂),只要达到了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依然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例如,某人在一个月内先后三次去商店行窃,第一次和第二次都成功偷到了东西,第三次刚伸手就被店员抓住,虽然第三次是未遂,但整体仍可认定为多次盗窃。 这是因为多次盗窃反映了犯罪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即使某些盗窃行为没有实际获得财物,但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本身就对社会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所以,法律并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既遂才认定为多次盗窃。 综上所述,认定多次盗窃并不必须以既遂为前提,只要符合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这一条件,就可能构成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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