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必须约定什么吗?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说我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我不太清楚,公司对于像我这样有保密责任的员工,是不是必须要和我约定一些东西啊?我想了解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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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通常需要与其进行一些必要的约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所以,公司和员工约定保密事项是很常见且必要的操作。这种约定一般会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也就是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比如公司的客户名单、独特的生产工艺、尚未公开的营销策略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除了保密事项的约定,还经常会涉及竞业限制约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和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二年),员工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时,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能就无需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所以,公司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必须要约定保密事项,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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