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必须与该职工续订合同吗?


在探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职工续订合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意味着,当女职工处于孕期且劳动合同到期时,原劳动合同并不会立即终止,而是会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即“三期”)结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虽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续订合同”,但用人单位实际上不能因合同期满而终止与该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而是要让合同持续到“三期”结束。 在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包括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例如,工资待遇不能因为女职工处于孕期就随意降低,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延续合同并不等同于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延续合同是基于法律规定,使原合同的效力自然延长到特定情形消失。而续订合同则是在原合同结束后,双方重新协商并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在“三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虽不必立即与女职工续订新合同,但原合同会依法延续至“三期”结束。“三期”结束后,双方是否续订新合同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