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必须要有见证人签字吗?
我在一个案子里作为辨认人做了辨认笔录,现在听说辨认笔录得有见证人签字才有效。可当时做笔录的时候没有见证人签字,我就想问问,这辨认笔录必须得有见证人签字才合法有效吗?要是没有会有啥影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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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是指侦查人员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所作的记录。关于辨认笔录是否必须有见证人签字,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从这里看,似乎辨认笔录需要有见证人签字。 然而,法律同时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找到合适的见证人,辨认笔录并不必然无效。如果辨认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例如在主持辨认方面,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辨认对象的选择符合规定,混杂的同类对象达到法律要求的数量等,即便没有见证人签字,只要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该辨认笔录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如果既没有见证人签字,又无法证明辨认过程合法,那么这份辨认笔录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在法庭上可能不被采信。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辨认笔录要有见证人签字,但没有签字不意味着辨认笔录绝对无效,关键还是看辨认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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